委员提案与部委工作,可以这样“打配合”! ——围绕肖钢委员推动信托法修订的建言,人民银行这样回复
本报记者 崔吕萍
责任委员积极建言,相关部委积极办理,两者如能形成合力,则“力大无穷”。
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围绕尽快修订信托法,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。2021年12月初,这件提案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详尽答复。
这件提案的形成背景,缘于肖钢关注到的、我国3200万家民营企业对家族信托的强烈需求。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,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,肖钢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,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,包括尽快修订信托法、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、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。
而通读这份来自人民银行的回复函,我们发现,与其说这是一份委员提案回复,倒不如将其看成围绕委员提案,人民银行在过去一年来所作探索的总结。
回复函强调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(以下简称《信托法》)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,为推动我国信托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。近年来,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,人民群众财富积累不断增长,金融服务需求日益旺盛,信托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,现行信托制度设计也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。
“我们总体赞成您提出的完善信托基本法律制度、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、出台《信托法》司法解释、加强监管等建议。这些建议是《信托法》修改中需要深入研究论证的内容,对完善我国信托制度,促进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,值得借鉴。”对于肖钢的建议,回复函中用多个细节给予了认可。
关于肖钢所提出的修改《信托法》、完善受托人义务的建议,回复函显示,现行《信托法》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范较为原则和宽泛,没有根据主动管理与事务管理类等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,明确受托人义务的具体标准,也没有对营销推介、尽职调查、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各业务环节中的受托人职责进行具体规定。而在《信托法》修改过程中研究细化受托人义务和责任,完善受托人忠实、审慎、有效管理等义务,则有助于清晰受托人职责、建设良好的受托人文化。
关于肖钢提出的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非交易性过户、登记、税收等制度的建议,回复函显示,现行《信托法》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采取了“委托给”而非“转移给”的表述,相对模糊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。在实践中,信托财产所有权配套登记制度的缺失,更导致了大量信托财产无法登记,制约了信托业务的发展。未来,在修改《信托法》时,有必要充分考虑我国特有的经济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,以适当方式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;有必要完善配套登记制度,促进行业发展。目前,银保监会正在推动起草的《信托公司条例》,就信托财产登记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,未来修改《信托法》时,可对此予以统筹研究,为信托功能的发挥提供制度保障。同时,可以研究借鉴相关国际经验,立足我国实际,在《信托法》中对信托税收政策作出原则性或授权性的规定,以提升信托活动中税赋征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。
围绕肖钢提出加强信托业监管的建议,回复函显示,家族信托存续期限较长、信托财产类型较为丰富、委托人需求较为多元,对受托人的管理能力、持续经营能力等都有着更高的要求。近年来,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信托业风险防控、转型发展等各项监管工作,积极引导受托人坚守定位、夯实信托文化,在依法合规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加强研究探索,提升服务能力,推动家族信托在哪的信托本源业务持续发力。
展望未来,回复函表示,下一步,人民银行将在《信托法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,会同银保监会总结《信托法》修改重点和难点,抓紧开展立法研究和调研工作,加强与财产登记、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,推动丰富完善信托实践基础,适时推动将《信托法》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,配合立法部门推动修法工作早日完成。